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138號債權人金馬大鎮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樓管理室法定代理人甲○○
2號1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第二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鍾國偉鍾國泰 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被繼承人鍾國泰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鍾國泰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鍾國偉即鍾國泰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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