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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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仲 送達代收人 鄭榮發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