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德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