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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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0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96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3608、6666、8418號),本院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4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9月12日執畢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9月12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3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仍未戒除毒癮,竟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仍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3月間某日起至94年9月18日12時19分許回溯48小時內某時,於高雄縣燕 巢鄉鳳雄 村後龍巷41之4號住處及其工作處所等地,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吸用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及以玻璃吸食器燃燒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經警分別於附表編號所示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海洛因在人體內代謝成嗎啡,係檢驗其尿液中嗎啡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4年5月9日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4月27日、8月15日、9月30日尿液檢驗報告4紙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之第一級毒品扣案可資佐證;扣案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毒品數量詳如附表),有該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3件在卷可憑,及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之第二級毒品扣案可佐,扣案之物經送檢驗,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9紙(詳如附表)可稽,復有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之物扣案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4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9月12日執畢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9月12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3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確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為本件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被告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分別觸犯該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後,復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又為本件施用犯行,量刑自不宜從寬,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毒品之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亦分別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上殘留之毒品在客觀上已無從分析剝離,亦應視同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物,非供被告犯本罪之用,且無證據證明為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表編號之愷他命,則業經公訴人飭由移送機關領回依法沒入銷燬之,應併予說明。
四、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之犯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608、6666、8418號),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與上揭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
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一、│94年5月1│⑴高雄市│海洛因2包(與查獲地⑵扣得之海洛因││94年毒偵字第│日1時50│楠梓區旗│1包共3包合計淨重6.08公克,空包裝││3967號│分許│楠路889│總重1.23公克,調科壹字000000000)││││號戰將遊│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各為驗後毛││││藝場│重1.5公克、0.4公克、1.7公克,編號│││││0000-000、345、347)│││││分裝鏟1支(0000-000,海洛因陽性)│││││行動電話1支、剪刀1支、袋子1個、│││││新台幣6900元││││││││├────┼──────────────────┤│││⑵高雄縣│海洛因1包(同上查獲地⑴海洛因之鑑││││燕巢鄉鳳│定報告)││││雄村後龍│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各為驗後毛││││巷41之4│重0.2公克、0.3公克、1.4公克、││││號│3.6公克,0000-000、348、343、│││││344)│││││分裝鏟4支(0000-000、127、128、│││││129,海洛因陽性)、漏斗1個(│││││0000-000,海洛因陽性)│││││塑膠吸食器1支(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玻璃吸食器1組、空夾鍊袋6包│││││不明藥丸5包、電子磅秤1個、帳冊3│││││本、行動電話4支、火藥50顆、玩具子│││││彈3顆、手提包1個│├──────┼────┼────┼──────────────────┤│二、│94年4月7│高雄縣燕│海洛因9包(合計淨重14.61公克,空││94年度毒偵字│日19時30│巢鄉深水│包裝總重3.78公克,調科壹字第220020││3608號│分許│村深興路│327)││││152號後│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後毛││││方空地│重0.9公克,0000-000)│││││殘渣袋2個(0000-000,海洛因陽性)│││││、分裝鏟4支(0000-000,海洛因陽性│││││)│││││玻璃球吸食器1個(0000-000,甲基非│││││他命陽性)│││││夾鏈袋48個│││││電子磅秤1個│││││愷他命4顆│││││││││││├──────┼────┼────┼──────────────────┤│三、│94年7月│高雄縣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0.74公克,空││94年度毒偵字│23日14時│頭鄉東林│包裝重1.12公克,1包,淨重0.36,空││第6666號│15分許│村里 林東 │包裝重0.44公克,調科壹字第00000000││││路旁│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後毛│││││重1.6公克,0000-000)│││││注射針筒1支(0000-000,海洛因陽性│││││)、分裝鏟1支(0000-000,海洛因陽│││││性)││││││├──────┼────┼────┼──────────────────┤│四、│94年9月│高雄縣燕│注射針筒1支(0000-000,海洛因陽性││94年度毒偵字│17日19時│巢鄉鳳雄│)、海洛因殘渣袋1個(0000-000,海││第8418號│20分許│村後龍巷│洛因陽性)││││41之4號│殘渣袋3個、分裝鏟1支│││││止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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