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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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00Inc.(英凱爾貨物承攬公司)法定代理人MR.TED法定代理人 王邦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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