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男31歲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並於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停止羈押。惟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拒未到庭,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拘票回執各件在卷可稽,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洪士傑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