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05號上訴人 方碩煒 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所謂上訴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如與在第一審之請求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依上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450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擇一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