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告 劉柏億 訴訟代理人 王為森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被告 錢祖年 法定代理人 錢李桂芳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劉楷律師複代理人 莊秉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