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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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29號原告 簡瑞瑞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楊玉芬
張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4日上午10點4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即第七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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