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0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秀氣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0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6萬16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600元/每平方公尺乘以占用面積176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