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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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546號債權人 楊蕙鴻 債權人 楊敏華 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債務人訓益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素碧 人
一、債務人應自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蕙鴻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柒萬陸仟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敏華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