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桂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秋桂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5日20時37分,前往告訴人即高雄市○○區○○路1之53號恆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品公司),竟以成分不明之透明油漆,潑灑該公司大門鐵門,造成該大門鐵門外層油漆脫落,致該大門污損而喪失清潔與美觀之效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另被告所涉竊盜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犯行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錦城 於本院審理中表示不願追究,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82號卷第16、1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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