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5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輝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101年6月6日下午4時4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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