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告 鄭旻豪 法定代理人 謝安妮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法扶)被告 鄭昱明鄭莊玉次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鄭美珠 (鄭莊玉次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鄭桂華 (鄭莊玉次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鄭美珍 (鄭莊玉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昱明、鄭美珠、鄭桂華、鄭美珍為被告鄭莊玉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莊玉次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1年9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昱明、鄭美珠、鄭桂華、鄭美珍,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鄭莊玉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依上說明,應由所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然全體繼承人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鄭昱明、鄭美珠、鄭桂華、鄭美珍為鄭莊玉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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