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4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2.9336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建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及該案全卷可佐;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為2.933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3.4242公克),有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684號第51頁),足證扣案之毒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違禁物無疑。至於鑑驗後所耗損含安非他命粉末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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