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護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安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護字第171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送達代收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相對人許A姓名年籍詳附件法定代理人許C姓名住所詳附件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06號民事裁定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間,准予變更延長安置期間至民國112年6月30日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家戶於民國102年期間即因兒少保護事件通報由聲請人開案服務至今,當時許C單獨照顧許A狀況不佳,後許C於102年1月17日因毒品案入獄,將許A交由陳B照顧,期間陳B未能提供許A穩定照顧環境並因毒品案被通緝,而將許A交由其他友人照顧,聲請人評估許A未受適當養育及照顧,故於109年11月2日14時5分進行緊急安置並經鈞院112年度護字第106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2年8月4日止。許C於許A安置期間,對於聲請人擬定之照顧計畫皆配合,且已完成,為維護相對人許C之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將相對人許C之安置期間變更為自112年5月5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評估報告表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06號裁定書在卷可稽,參酌前開安置評估報告表分析略以:「(一)親職功能:案母於
111年7月假釋出獄後,立即尋找工作,目前居住、生活及工作收入皆穩定,且出獄後已與案主會面8次,漸進式返家3次,返家生活情況平穩,可一起討論未來生活,親子旅遊互動狀況亦親密,另在演練親子衝突時,案母也皆能應對,故評估案母整體親職功能佳。(二)改變狀況:案母出獄後積極尋配合社工處遇,亦展現強烈意願接案主返家,目前居住及工作收入皆穩定,未來有與案姊一家人共同生活之規劃,且現租屋於大內區透天式住宅,亦已思考案主後續可就讀大內國中,身心回診部分將安排至新市區就診。(三)支持系統:1.案姊現已結婚並育有3子,願意與案母共同規劃接案主返家同住,也願意提供經濟支持。2.更保已介入協助案母更生,如提供案母就業諮詢、債務協商服務、定期關心案母生活。(四)法定代理人對於本次延長安置之回應:案母相當期待案主可於本次結束安置返家,但尊重社工評估……」等語,聲請人聲請變更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06號延長安置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