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346號聲請人 吳明政
吳明昌
吳珍慧 吳淑玲 戴佑恩 戴佑家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戴瑞松 聲請人 吳佳殷 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錦林 前列戴佑恩、戴佑家、吳佳殷共同法定代理人 侯欣妤 聲請人 侯采吟 法定代理人 侯泳亦 聲請人 尤秉澤 法定代理人 尤淑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7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侯吳秋環 於112年1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人為被繼承人侯吳秋環之孫子女、兄弟姊妹, 爰檢 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戴佑恩、戴佑家、吳佳殷、侯采吟、尤秉澤等5人為被繼承人侯吳秋環之孫子女、聲請人吳明政、吳明昌、吳珍慧、吳淑玲等4人為被繼承人侯吳秋環之兄弟姊妹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侯吳秋環尚存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次女 侯秀香 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民事陳報狀、繼承系統表及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案件等件附卷可稽。既如上述,聲請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侯吳秋環遺產之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