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宏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2,038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