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新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
被移送人   胡良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2
月10日南市警井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胡良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胡良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1月10日上午2時14分起。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號。
㈢行為:故意撥打1196內政部服務熱線電話謊報災害,佯稱在
花蓮山區發生車輛墜崖事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警詢中之自白。
花蓮縣消防局103年1月15日花消指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

㈢災害搶救案件紀錄表。
㈣災害報告單。
㈤花蓮縣消防局119電話錄音檔光碟。
㈥被移送人調查筆錄錄音光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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