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32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東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羿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6,
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