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犯罪事實第4行「6855」,應更正為「6885」。
2證據部分尚有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行照影本在卷可佐。
3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安全帽,既未扣案,無證據證明現
尚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54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