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修復臺北市○○路○段
○○○巷○○號6樓之3房屋漏水所需費用,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叁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修復漏水及給付賠償金額,惟
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修復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資
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修復漏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