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緝字第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空氣槍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一接續行為恐嚇甲○○、丙○○二人,觸犯二恐嚇罪名
,應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