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倪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明細等)暨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
二、若請求票款,請釋明本件三紙支票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何以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退票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