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15號聲請人 徐承靖 聲請人 徐典聖 聲請人 徐雅俊 聲請人 徐惇華 聲請人 徐淑媛 聲請人 徐英機 相對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陳采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其第一審訴訟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5號審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