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尚台灣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七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七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是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屆滿為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長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嘉│九十年八月十日│伍萬叁仟伍佰伍拾│CYJ0七六九八│││││義分行││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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