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7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鄒正峯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813元,應繳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說明本件有無合意管轄條款
適用。
㈢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戶交易、繳款明細表、利息起算日及利
息計算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