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7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鄒正峯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813元,應繳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說明本件有無合意管轄條款
  適用。
 ㈢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戶交易、繳款明細表、利息起算日及利
  息計算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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