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117號

原告 隋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浩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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