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19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志乾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張瑞章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李OO、李OO(1)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