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19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志乾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張瑞章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李OO、李OO(1)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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