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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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94號原告 尹先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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