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 陳木欣 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 陳朝琳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曾雨明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