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本院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暫家護抗字第一二五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本院上開裁定,核無就聲請人抗告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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