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聲請人 洪惠娟 相對人 黃育博 原名: 黃燁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台幣陸佰貳拾叁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85年12月15日│2,000,000元│85年12月15日│365420│├──┼───────┼────────┼──────┼────┤│002│86年3月20日│300,000元│86年3月20日│211226│├──┼───────┼────────┼──────┼────┤│003│90年1月5日│700,000元│90年1月5日│365425│├──┼───────┼────────┼──────┼────┤│004│90年12月15日│500,000元│90年12月15日│748532│├──┼───────┼────────┼──────┼────┤│005│91年10月30日│1,500,000元│91年10月30日│209690│├──┼───────┼────────┼──────┼────┤│006│93年5月18日│150,000元│93年5月18日│443156│├──┼───────┼────────┼──────┼────┤│007│97年5月20日│1,000,000元│97年5月20日│209696│├──┼───────┼────────┼──────┼────┤│008│98年1月10日│80,000元│98年1月10日│48772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