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債務人 闕俊聰 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2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現擔任計程車司機,自陳每月收入平均約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3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4萬7,568元,總清償金額為114萬1,632元,清償成數為78.84%。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其預估解約金額為13萬89
3元(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卷第116頁至第117頁),債務人願全數提出清償,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4萬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94萬4,016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1萬8,962元,扣除勞健保費、工會費2,009元(見本院卷第72頁),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萬6,953元,與臺北市
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44元相當,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萬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萬8,962元,餘額為1萬4,038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將保單預估解約金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分72月計算,每月清償1,818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3月為1期,每期在當月10日給付,共計清償24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1,448,047元。││3.清償總金額:1,141,632元。││4.總清償比例:78.8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9,239│3,588│││股份有限公司│││├──┼────────┼────────┼───────────────┤│2│花旗(台灣)商業│899,860│29,56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56,974│1,872│││股份有限公司│││├──┼────────┼────────┼───────────────┤│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00,170│9,861│││股份有限公司│││├──┼────────┼────────┼───────────────┤│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81,804│2,687│││有限公司│││├──┼────────┼────────┼───────────────┤││合計│1,448,047│47,568│├──┴────────┴────────┴───────────────┤│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