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清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拾臺(含IC板拾片)、點數兌換卡貳拾壹張、機台內之現金新臺幣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為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清湶於民國101年6月中旬某日起,在新北市○○區○○○路○○○號對面空地,即「樟樹夜市」之攤位,擺設「金蘋果彈珠」電子遊戲台10臺,並插電營業,供不特定人把玩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23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10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均含IC板)10臺、點數兌換卡21張、機台內之現金70元,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23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10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均含IC板)10臺、點數兌換卡
21張、機台內之現金7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