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7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明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921號、第23489號、第23909號、第24759號、第25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明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志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1年12月25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衡諸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竊盜犯行,均已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被害人 湯敦澎 、 謝寶亮 、 李榮鐘 、 石珊瑜 、 鍾翔宇 、 林惟君 、 林政廷 、 羅偉民 、 楊明儒 、林俊佑、 吳世明 、 徐薏鈞 、 楊惠涵 、 游文瑜 、 吳世宜 、 張昂傑 、 呂素真 、 李欣潔 、 王正明 、 翁嘉東 、 孫志鳴 、 吳彥逸 、顏敏洲、 黃清潭 、 施有正 、 林冠廷 、 許珠美 、 邱奕弘 、 黃智勇 、 林煌明 、 陳建宏 、 蔡文展 、 蔡弘智 、 馬中峰 、 鄭淑青 、阮子宸、 曾德承 、 李昱成 、 林晏正 、 賴國樑 、 楊聖恩 、 許馨宜 、 張仲鈞 、 魏廷翰 、 王烈松 、 廖芳茂 、 曾勝雄 、 朱舜煥 、楊金水、 李淙柏 、 蔡江柳 、 留鳳孺 、 羅心嵐 、 蕭仁琮 、 劉素芬 、 陳信延 、 黃正山 、 廖乙權 、 劉威廷 、 陳又瑄 、 柯錦和 、許清哲、 林紫晶 、 柳惇耀 、 古玉炎 、 曾介鵬 、 黃文德 、 黃盛麟 、 黃建達 、 唐魯文 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可證,並有相關警員職務報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3月15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1年9月27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1年10月31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件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嫌疑確屬重大。再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自101年1月間起至同年
9月間止,即為本案71次之竊盜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本案固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宣判後並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是仍有繼續羈押,以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是以,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