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55號聲請人 余忠燦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余易展 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謄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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