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弘毅
永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弘毅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 陳永春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
104年3月19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5年4月19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08,65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弘毅、陳│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9│││108,652元│永春│3月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弘毅、陳│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08,652元│永春│4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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