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司調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司調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司調字第16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泓淇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泓淇等4人就被繼承人 陳肇根 遺產代位請求分割聲請調解,惟上開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家簡字第3號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案號案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聲請事項既經本院判決確定,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堪認為無調解必要,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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