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328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淑茗 即老地坊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系爭票款之責任。
二、準此,相對人老地坊餐廳之負責人已變更為 李侑思 ,該商號之負責人既已變更,自不應由變更後之負責人即「李侑思即老地坊餐廳」負系爭款項之責任。
三、故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溫淑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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