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69號聲請人 王予亭 代理人(法扶律師) 蔡如媚 律師相對人 林茂軒 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