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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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徐廣潔 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0,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7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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