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正國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浩瑋 律師被告東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慎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承辦本件民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昕股法官林瑋桓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
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陳威帆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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