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9號再審聲請人 高銘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高施耐 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高施耐間,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11日106年度聲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再審不合程式,爰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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