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2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1(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665、6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7月3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依法應於97年8月10日之前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時在押臺灣臺北看守所,不加計在途期間)。茲竟遲至同年8月13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所蓋臺灣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戮可憑,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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