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 王國祥 即祥輝工程行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祥即祥輝工程行、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聲請事項中僅列祥輝工程行為債務人,與聲請狀不符)。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請求不得在退票日之前)。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