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60號聲請人 王詠薇 法定代理人 王星驊 相對人 廖瑛 蓋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六二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王詠薇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九九○七○○四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詠薇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46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99年8月17日所出具,擔保金額為新臺幣115,000元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9907004號)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供之上開保證書,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議筆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464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26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87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