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原告 胡議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榮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21元,本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應繳納裁判費5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