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原告 胡議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榮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21元,本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應繳納裁判費5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