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陳自立 被告 郭俊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