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張又仁 訴訟代理人 邵勇維 律師被告 陳志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冠宏